管理文件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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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充分发挥“三助一辅”工作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规范我校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 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在开展“三助一辅”工作中要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要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要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使得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三助一辅”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三助一辅”工作的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条 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各用人单位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三助一辅”研究生的聘用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设置

    第六条 助教岗位职责:承担本科生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实验环节等辅助教学工作。
    第七条 助研岗位职责:承担各学院(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之外的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
    第八条 助管岗位职责:协助设岗单位开展管理辅助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职责:协助各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的“三助一辅”岗位,必须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同时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的岗位由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当年“三助一辅”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用人单位需求进行调配。助研岗位由各学院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根据所承担的科研工作任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学期初通过填《长春理工大学 研究生“三助一”岗位设置申请表》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第十三条 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由人事处审核申请单位设岗需求,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申请单位所设置岗位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助研直接向课题组长或导师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根据公布的“三助一辅”岗位需求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学生申请审批表》申请岗位,经设岗单位进行面试、公示、报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上岗工作。研究生原则上在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份“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五条 在聘任“三助一辅”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与成绩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的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予以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在学期期末填报考核结果,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考核表》,并交到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三助一辅”工作期未满即自行退岗或由于其表现不合格被终止聘任的研究生不具备再次参聘资格。

第六章 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担任助管、助教、辅导员助理的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为800/月。“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学期发放。
    第十九条 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付。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报送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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