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无小事,作弊毁一生。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平,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即将到来的202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和期末考试及其他考试既是对我们所学知识能力水平的检验,也是对我们的道德与诚信的考验。
除此之外,作弊已经入刑法了,以身试法不可取。





还有以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作弊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
严肃查处教育考试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教育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利用职务之便,为考生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证件,为考生违纪作弊提供方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处理外,对经办人也要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考试舞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党政领导问责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作为当代研究生,每一名同学都应该从观念上树立对于考试的正确认识,在行为上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优良学风考风建设,坚决抵制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