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干部的作用,使同学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研究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干部是学校开展研究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党、团组织必须重视研究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研究生干部管理,提高研究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研究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研究生干部脱离研究生,凌驾于研究生之上。
第五条 研究生干部应是研究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该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研究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干部的选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报名,经过笔试、面试,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干部也可由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研究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学习成绩优良,勤奋刻苦,求实创新,锐意进取;
(3)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甘于奉献;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研究生发展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9)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研究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4)学位课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
(5)不团结、钩心斗角,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在研究生中有不良影响者;
(9)从事其他与研究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条 研究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研究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研团委;
(2)研团委接到研究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研究生干部;
(1)有一门学位课程或两门(含两门)必修、选修课程不及格者;
(2)学位课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二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党、团组织或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研究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干部由研团委同研究生工作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支部干部和各级团干部在研究 生部党总支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研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党总支和校团委。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研究生班委会、研究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由研究生研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研究生中进行一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获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虑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
第四章 研究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研究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研究生的意见;
(2)代表研究生参与学校和研究生工作部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与广大研究生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研究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研究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研究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研究生的意见,做研究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研究生,成为研究生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研究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的研究生干部是指:
(1)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科技创新中心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2)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研究生班委(含班委)以上干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