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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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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成为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以及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校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优秀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优秀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设置、比例及奖励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设置

一)文体活动奖:积极参加校级文体活动,在文艺、体育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二)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热心为研究生服务,办事公正、公平;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正当要求。

四)优秀研究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秀,学术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所有课程初次考核合格。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位论文考核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期间,曾获一次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方面的奖励;申请人为我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设置、比例及奖励

 

优秀奖学金

获奖比例(占所在年级研

究生总数)

 

奖励

文体活动奖

2%

证书、奖金 500元

社会工作奖

5%

证书、奖金 500元

优秀研究生干部

2%

证书、奖金 1000

优秀研究生

10%

证书

优秀毕业研究生

5%

证书

 

 

第四章 评定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励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评定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书记、主管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奖励评定工作小组接受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须依据本文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定时间

第十二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第一学期评定,其中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届研究生毕业当年进行。

 

第六章 基本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评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培养单位,同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该通知内容传达到所有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基本要求和条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并形成文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后,产生获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候选人名单在各培养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获奖者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八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对获奖单进行审核或组织评选确定最终获奖者名单并在研究生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者其审批表装入本人案。

 

第七章 申诉和颁奖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对各种奖励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示期 3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实名申诉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在接到申诉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研究生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奖励证书及相应奖金并通过校园媒体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和校规的在读研究生学校有权回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参评优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二十四 评定优秀毕业研究生时,有下列情况之者,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资格:

   (一)毕业期间犯有政治错误者。

   (二)毕业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考核未达到校优者。

   (四)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签订就业协议不履行协议要求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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