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2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建立动态的、以提高培养质量为出发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校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等
|
10%
|
15000
|
二等
|
20%
|
8000
|
三等
|
20%
|
3000
|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
级别
|
比例
|
金额(元)
|
一等
|
10%
|
10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30%
|
200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的第一年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之后正常参与评定。
第七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本科直博生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三次,第一次评定在报到入学并完费注册后进行,博士研究生评定依据为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硕士研究生评定依据为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第二次和第三次评定在每学年完费注册后进行,评定依据为研究生在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内)的学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等。评定的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等)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院评审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六条 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报到入学并完费注册后, 按录取当年综合排名确定开始就读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以后参加在读年级的评定。
(二)中途退学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研究生,终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