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3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目的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三、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四、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3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调整依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适时安排。
五、资助期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限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制执行。
六、管理与发放
(一)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资助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在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月份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基金”账户,由学院审查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受资助学生名单,由校财务处进行发放。
七、其它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